为规范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学生与监考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考试时经监考人员提醒或警告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认定为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市场且未放在指定的位置的;
2、未在指定的市场和座位参加考试,或未凭学生证或准考证参加考试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4、在试场内喧哗、吸烟或其行为影响考场秩序的;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学生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认定为作弊,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给予记过处分;
3、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记过处分;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给予记过处分;
5、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有关物品的,给予记过处分;
6、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8、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9、将本人或他人试卷带出试场的,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10、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1、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2、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扰乱考场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3、在校期间考试作弊累计两次且受到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监考人员一旦发现并确认学生违规,须两名监考教师同时填写《学生考试违规情况记载表》,于考试结束后将此表及学生作弊材料交院系留存。
四、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按照《太阳集团81068网址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申诉。
五、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